《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该《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受教育权、健康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等。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儿童参与权的主要条款是第12条和第13条。其中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第13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